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收费行为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收费项目,包括学费、住宿费、体检费、资料费、保险费等。
第三条 学校收费遵循公平、合理、公开的原则,按照《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》收费。
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
第四条学费
单位:元
序号 | 专业名称 | 学费金额 | 减免金额 | 实收学费 | 备注 |
1 | 中式烹调 | 40700 | 2500 | 38200 | |
2 | 中西式面点 | 40700 | 2500 | 38200 | |
3 | 西式烹调 | 40700 | 2500 | 38200 | |
4 | 饭店(酒店)服务 | 40700 | 2500 | 38200 | |
5 | 形象设计 | 25000 | 2500 | 22500 | |
6 | 护理 | 17500 | 2500 | 15000 | |
7 | 电子商务 | 17500 | 2500 | 15000 | |
8 | 幼儿教育 | 17500 | 2500 | 15000 | |
9 | 旅游服务与管理 | 22000 | 2500 | 19500 | |
10 | 多媒体制作 | 25000 | 2500 | 22500 |
第五条 其它费用
1.住宿费:减免。
2.校服费:减免。
3.教材费:减免。
4.资料费:减免。
5.体检费:减免。
6.保险费:减免。
第三章收费程序
第六条 学校在招生前,将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通过学校网站、公告栏等途径进行公示。
第七条 学生报名时,学校向学生及家长介绍收费项目及标准,明确告知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。
第八条 学生缴纳学费费用时,应使用学校指定的收费方式,并索取正式发票。
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设立收费专户,对收费进行统一管理。
第四章退费规定
第十条学生因故退学、休学、转学等情况,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退费:
1、在读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,严重违反学校纪律(打架、斗殴、偷盗、聚众闹事等)被勒令退学或取消学习资格,或者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自动退学的学生,学校将不予退还学费。
2、学生缴费报名后符合以下条件,方可申请退学:如征兵,国家征召【凭有效证件】;被全日制高中、大学录取;传染病【省级人民医院证明】等。退费按照如下标准执行:学校在扣除学生入学原定总收费中的相关费用(按照学生缴费报名日至退学离校日期间发生的费用)后,余下费用退还给学生。学生如在缴费时享受减免政策,在计算退费时,须按照减免前的“原定总收费”计算。
计算公式:退费总额=实际交纳总费用-手续费(原定总费用x %)-学生缴费报名日至退学离校日期间发生的费用,按照如下标准计算:学生缴费报名日至退学离校日期间发生的费用=(当年总费用÷10个月)x在校时间(月),在校时间不满15天及15天按照半个月计,超15天按照1个月计;
手续费收取标准:缴费报名后7天以内(含7天),手续费为原定总收费的5%;缴费报名后8-15天,手续费为原定总收费的10%:缴费报名后16-30天,手续费为原定总收费的20%;缴费报名后31-90天,手续费为原定总收费的30%;报名90天以后,原则上不再办理退费手续。
第五章监督与检查
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收费监督举报电话,接受学生、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十二条学校定期对收费工作进行自查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。
第六章附则
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山东新东方技工学校
2024年6月10日